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省联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钢铁网上交易行为,维护钢材交易市场秩序,有效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联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一切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www.lwsec.com以下简称本中心),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钢铁产品的电子交易,提供远期合同交易模式,采取协议交收、提前交收、按期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本中心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三条 参加本中心竞买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其在网上竞买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当事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的交易会员在本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中心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交易关联方(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监管银行及相关管理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如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与本规则有冲突的,应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钢铁产品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六条 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在本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中心批准,交纳交易担保金后,承诺遵守本规则,在本中心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会员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九条 交易品种是指由交易会员申请、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十条 远期竞价交易是“远期可同类替代钢材电子合同竞价交易模式”的简称,是指经交易会员申请,将某类钢材交易品种的远期电子合同进行同类替代约定,由本中心审定并公示,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挂牌竞价、由系统撮合配对的交易模式。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是指远期竞价交易模式下,交易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方按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货款。
第十二条 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是指双方交易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在未来的约定日期履约交收,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格式化电子合同,远期竞价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包括:
1、合同约定的基础性条款内容:包括履约期限即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收日;交易单位、最小交收单位、幅度限制、订货限量;付款进度、交易佣金;是否可转让等;
2、基准标的物及其相关条款内容:包括规格、质量等级、品牌、交收地点;执行标准、计量方法、出厂日期、品质要求、包装要求等;
3、替代标的物的及其相关条款内容:包括替代标的物及其价差(升贴水),替代标的物的规格、质量等级、品牌、交收地点等条款内容;
4、钢材远期竞价电子合同在履约期限内,即从挂牌日期开始向远期顺延,至最后交易日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均可申请交收履约。
第十三条 平均价是指某竞价电子交易合同累计至某时点按成交量加权平均的成交价。收市时的平均价,是指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成交价,该价格为该交易日结算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平均价是结算双方持有合同履约保证的基础价格。
第十四条 转让价差是指交易会员将已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时产生的价差。
第十五条 仓单是指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会员用于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交易会员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本中心审核并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六条 仓单担保金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卖方的货物尚未注册登记为仓单之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其向买方交货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会员申请并经本中心指定的,用于交易会员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的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代表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货物进行验核,按要求开具《存货凭证》;本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九条 交收日是指交易会员就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货的日期。在交收日闭市后,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终止转让。
第二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是由本中心指定银行监管本中心交易会员用于交易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会员货款并协助中心对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佣金是指买卖双方按照成交吨位分别向本中心支付的费用。(本中心将另行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是指买卖双方未按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由违约方赔付给对方的费用。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指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遵循本中心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在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要求的范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成交,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割的行为。在本规则中,卖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视为要约,买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视为对卖方要约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委托交易代表参与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对需要购买或者销售的交易商品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品牌或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交收时间及地点、是否可转让等,并将该约定提交本中心。本中心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同意后发布合同范本并以合同代码对上述约定予以标识。交易代表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买或者卖、价格、数量、新订或者转让等交易指令,经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竞价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的《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应先输入会员名和密码,经身份认证后,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发生的所有交易均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会员彼此间的买卖行为,该合同签有买卖双方数字签章,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交易会员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席位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会员授权行为,并由该交易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交易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本中心实行仓单交易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须经中心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仓单的有效期在中心公布交易品种时同时公布。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交易会员向中心提交《货物入库申请表》;
2、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货物入库通知书;
3、交易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按照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4、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会员开具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中心交收部确认。
5、交收部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进行仓单注册,并交管理部门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会员名下。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远期竞价交易的交易流程为:
1、卖方进行电子合同交易必须先缴纳仓单担保金或向本中心提交《注册仓单》,买方下单需分期支付货款,具体标准及进度参见《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
2、交易会员下载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程序,登录后应修改初始交易密码;
3、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达电子合同交易指令;
4、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可用资金、《注册仓单》情况确认交易会员的可交易量;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代表,输入合同代码、买或者卖、订货或者转让、价格、数量等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排序原则进行申报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时,则自动成交;多个购买方或销售方的申报价相同时,申报时间在先者成交;成交时视为双方达成《远期竞价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购销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竞价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5、成交信息通过本中心网络系统发送至交易代表的计算机终端,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个交易会员的结算资金进行动态测算,即在开市期间,对每一交易会员账户的仓单担保金、可用资金、风险率等做实时动态的测算;
6、当交易会员可用资金不足或《注册仓单》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订合同的买卖指令,交易会员应及时处理已订立合同。当本中心评估交易会员出现履约风险时,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会员已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实施部分或全部强制转让。具体参见《远期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7、交易会员申报购买及销售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仍存于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交易会员对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未撤销的,当天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8、电子交易系统只接受标明交易会员编码和交易代表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交易代表代码和交易密码,交易代表代码下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交易会员授权行为;
第三十条 本中心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佣金,具体收费标准在本中心公布交易品种的同时公布,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规定交易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金额单位为元,价格为含税价,买卖重量为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发布的远期电子合同交易信息包括:合同代码、生产商或品牌、交货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会员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三十四条 货物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远期竞价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1:30,下午13:30-15:00;提前交收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6:00。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中心首席执行官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 结算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指结算是指本中心根据买卖双方交割情况、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交易资金进行计算的过程,并由本中心通知银行对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冻结、解冻、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对交易会员汇入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交易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对每一交易会员的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根据交易会员要求,为交易会员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与监管银行共同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汇划业务。交易会员必须按照本中心的结算流程和票据处理要求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条 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会员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会员可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中心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
交易会员每日自行核对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在次日以传真形式或通过其他方式与本中心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一条 买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具体付款标准及进度参见《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卖方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在中心注册的仓单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有货证明;如果卖方的货物尚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需向中心分期交付仓单担保金。交易会员取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仓单担保金。远期交易仓单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参见《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
如本中心调整买方分期付款标准及进度,卖方的仓单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须作同等调整。
第四十三条 买方或卖方于交收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前交收货物的,经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订货款或足额仓单。
第四十四条 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会员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价差,账面价差为负时抵扣交易会员的可用资金,账面价差为正时不增加交易会员的可用资金。中心对于已交纳全额订货款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入方和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方不计算账面价差。因转让收入和账面价差造成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会员必须及时补足。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的交收价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中心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应收货款到卖方在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若货物经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中心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心收到卖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在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前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六条 交易会员划拨资金在中心结算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中心向交易会员公布各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交易会员划入资金须填写入金申请单,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会员代码和交易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中心结算部查收,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会员交易帐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会员在申请交易会员时须填写客户出金银行账户,申请划出资金时填写出金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经本中心结算部审核后由监管银行划至指定账户。
交易会员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卖方交易会员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价差造成的损失,则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中心收取相应手续费后退还已向交易会员收取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扣划相应差价款。
第四十九条 交易结算流程具体参见《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

第五章交收

第五十条 远期竞价交易中合同转让只代表出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原合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每份合同的最后持有者必须履行交收及交收结算义务。
第五十一条 各交易模式的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
商品最小交收单位参见中心公告,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交易会员可在交易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下午13:30—16:00向中心提出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的申请,由中心审核同意后完成交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放地,负责对货物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和商品储存保管。商品交收时由卖方选择具体指定交收仓库。
第五十四条 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新增指定交收仓库及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库容等进行调整,调整自中心公布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五条 货物交收匹配结果以本中心交收部通知的结果为准。由交收部组织交收匹配的买卖方签订《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商品交收合同》。本中心交收部有权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电脑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人工调配。
第五十六条 买方须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凭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的,中心可根据《存货凭证》计算的数量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中心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五十七条 交收日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原结果相符或优于原结果,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检验结果劣于原结果,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卖方以其交货价和仓库实发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中心以仓库实发数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卖方质量违约的,按本规则第八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等原因导致货物交收匹配的买方买入价和卖方卖出价不一致时,按电子交易合同中买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相关交收买方核算和扣、付相应价差补偿。
第五十九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条 交易会员在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向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心公布交易品种时同时公布。中本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十一条 具体交收申请办法及交收匹配原则由《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担保金制度”,交易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竞价电子交易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约,买方须向市场交付货款担保金;卖方须提交经本中心认可的有效、合法的有货证明;卖方交易会员的货物尚未按本中心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注册仓单的,须向本中心交付仓单担保金。担保金由本中心统一代交易双方收取、保存、监管;本中心是电子交易合同的签约见证、履约监督、担保金的监管方。具体担保金缴纳标准详见《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分期付款制度”,根据签订竞价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日距竞价电子交易合同到期日之间的不同时段,本中心采取分期付款措施,分期收取不同比例的货款担保金和仓单担保金,具体收取标准详见《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细则》。
第六十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会员的资金风险,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对参与交易的交易会员单个或集体分阶段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仓单担保金标准。
第六十六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当日交易涨跌限幅、限定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等方式控制交易风险,稳定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1、涨跌幅度限制:依据上一交易日平均价±百分比值的方式确定;根据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确定每日某电子交易合同的最高和最低限价。交易会员应在每日涨跌限幅内确定买卖交易指令;涨跌限幅将在具体上市的交易合同内详细公布。
2、最大订货量受结算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限制。超出限制,本中心有权要求交易会员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并要求限时转让;
3、交易会员订货量限额以每个交易会员为单位限定,而不是以交易席位数量为单位限定。
第六十七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中心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六十八条 交易会员在本中心拥有多个交易席位时,本中心有权对其合并计算控制风险。
第六十九条 具体风险控制要求参见《远期竞价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第七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七十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文件和公告,向交易会员提供本中心交易信息和相关交易规则。中心有权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完善本中心有关规定、规则或协议规定的条款、条件,对所作变更均会在本中心钢铁电子交易系统及时公布。如交易会员对新修改的条款有异议,可申请退出交易会员资格,但未完成的责任义务仍应履行完毕;如交易会员未申请退出,则视为对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可。
第七十一条 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产品代码、钢铁产品(执行标准、钢号、规格)、生产商、交货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指定仓库库存和库容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发布周期进行调整。会员如需获得市场行情信息,可在中国物资采购网资讯中心查询。
第七十三条 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交易会员正常交易的,中心不负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中心、交易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会员或指定交收仓库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时作假,造成中心和第三人损失的,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十五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资金状况、订单状况、提货状况,并可查询或提取本单位每日交易结算报表。
第七十六条 交易会员如在本中心提供的网上信息交流栏目发布或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中心提供、发布的信息,应保证其真实性。交易会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本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本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本中心,由本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八章  贸易异议与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交易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代码在本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会员构成交收违约:
1、直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2、直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买方未支付全额货款的;
3、卖方交易会员的货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第八十条 交易会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单方交收违约,本中心有权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前对违约交易会员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违约交易会员承担;若违约交易会员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本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物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将变现所得用于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弥补的,本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若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闭市前无法完成,则按交收违约对相关交易会员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若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本中心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违约方交易会员和相对守约方交易会员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违约方交易会员应在交收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即向守约方提交不足部分仓单或货款,同时,违约方应自交收日起至违约方完全履约日止按照下列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交收日当日,违约部分货款金额的1%;交收日后第一个至第五个交易日,每交易日违约部分货款金额的3%。
若违约方交易会员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仍未能完全履行原合同约定义务的,则在扣划违约方违约金后,由本中心对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已实际履行的部分进行货款与货物的结算,将剩余未履约部分对守约方按照交货价结算退款或者退货,同时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时,本中心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本中心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十二条 在计算买方交易会员交收违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16%的违约赔偿金。
交收违约合约数量的计算:
卖方交易会员交收违约数量(吨)= 应交仓单数量(吨)-已交合格仓单数量(吨)
买方交易会员交收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预留违约赔偿金)÷交货价
第八十三条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并由买方交易会员自行在三个交易日内提请本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会员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买方应接收货物,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会员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负担,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第八十四条 若卖方构成质量违约的,卖方应按照违约部分货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货物归买方所有,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卖方承担。若卖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本中心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十五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六条 交易会员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会员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八十七条 交易会员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本中心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其交易席位或者注销其交易会员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本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节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江苏省联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九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远期竞价交易风险控制细则》、《远期竞价交易交收管理办法》、《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其它针对交易过程的实施细则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交易)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交易代码:              
卖方:             交易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品种:         
2、执行标准:符合         规定         
3、规格:                        
4、钢号:                        
5、交收日:          
6、数量(单位:吨):             
7、买方订货价(元 /吨):           
8、卖方订货价(元 /吨) :          
9、交货价(元 /吨):交收日起倒数最后两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若无成交,取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交货价。交收日闭市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会员按照交货价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10、出厂日期:          日(交货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11、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  
12、交货地点:                      
13、交货品牌或生产厂家:                  
14、计量方式:                       
15、交易单位:                       
16、最小交收数量:                     
17、交收溢短:                       
18、升贴水:                       
19、相关费用: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20、 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商品交收合同中约定。
2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本中心指定的监管银行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执行。交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本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22、卖方交货的担保: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商品运至指定交收仓库并向本中心登记注册仓单,则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卖方的担保金支付进度按《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结算实施细则》进行。
23、卖方交易会员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24、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担保金;
(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
(4)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委托本中心按《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并同意授权本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25、双方约定,允许对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本中心中的第三方交易会员。
26、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本中心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商定的价格计算补差,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双方商定价 - 买方订货价) ÷ 1.17 × 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双方商定价) ÷ 1.17 × 数量(吨)
27、交收日闭市后,买卖双方按交货价计算交收补差,并依据本合同及《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货价 - 买方订货价) ÷ 1.17 × 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 - 交货价) ÷ 1.17 × 数量(吨)
28、买卖双方同意并约定,因合同转让或解除等方面原因导致进行货物交收履约时出现的买方卖方不确定、一买多卖或一卖多买、买方与卖方需求不同等情况时,本中心有权自行根据交收匹配原则进行匹配,以使货物交收按期顺利进行。
29、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为准。
30、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本中心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31、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交易)商品交收合同

买方:             交易代码:              
卖方:             交易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组织商品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1、品种:                       
2、执行标准:符合         规定        
3、规格:                        
4、产品规格:                     
5、交收日:           
6、数量(单位:吨):          
7、溢短(单位:吨):          
8、升贴水(元/吨):          
9、交货价(元/吨):交收日起倒数最后两个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若无成交,取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交货价。交收日闭市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会员按照交货价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
10、货款:(交货价±升贴水)× 交货数量(吨)。
11、出厂日期:         日(交货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12、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13、交货地点:                      
14、交货品牌或生产厂家:                  
15、计量方式:                      
16、相关费用: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7、最小交收数量                      
18、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本中心指定的监管银行代收、代付。交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本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在本中心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19、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在三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本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20、违约责任:买卖双方约定,同意委托本中心按照《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和《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交收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处理违约问题,并同意授权本中心按照上述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违约方扣划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2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本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本中心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22、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本中心《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中心《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竞价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为准。
23、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中国物资采购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远期)电子交易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交易合同生效。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  期:                  日  期: